ENGLISH
当前位置: 学院首页 > 科学研究 > 规章制度 > 正文

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19-05-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大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力度,实现资源共享,吸引更广泛的中青年科技人员,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把握科学前沿,培养、造就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促进我实验室发展与进步,特设立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开放基金由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支持。

第二条 开放基金面向京津冀地区中青年科研技术人员,凡符合申请条件的科研技术人员均可提出申请。开放基金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开放基金注重资助符合我实验室研究方向,结合京津冀地区发展需求,有重要科学意义,并瞄准食品安全、毒理学发展前沿开展研究的项目。

第四条 开放基金以人才为依托,以项目为纽带,以出成果、出人才为目标,突出竞争与创新,发挥综合优势,培育科技特色,扶植新的学科生长点。

第五条 开放基金的申请,每年受理一次,一般自6月上旬开始,7月下旬截止。资助期限为二年,具体申请事宜以当年实验室发布的开放基金申请指南为准。


第二章 开放基金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条件:

1. 凡是就职于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澳门新葡澳京7906)以外单位,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京津冀地区从事食品安全、毒理学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均可申请。

2. 申请的项目应符合申请指南,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术思想新颖,目标明确,研究方案切实可行。

3. 课题组以中青年科技人员为主,学风正派,工作勤奋。

第七条 受资助者只能获得一次开放基金的资助。

第八条 开放基金实行限额资助,单项资助总额为2.5-3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九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批并推荐,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与纸质版内容一致)共同报送重点实验室办公室。

第十条 所申报的课题不能与已批准立项的国家或部门课题内容重复。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对申请课题进行初审。对于申请手续不完备、不具备申请条件、不符合资助范围、不具备研究能力、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技术路线明显不清的项目,将不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评审。

1. 学术委员会应以科学、公正的态度参加评审。

2. 学术委员会专家组采用会议评审的形式,对初审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学术委员会应对每一个评审项目提出详细的评审意见,单个申请项目需经到会2/3以上专家同意资助,方能通过。

3. 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提出计划资助的项目及资助总金额,由重点实验室办公室发文通知。


第四章 课题实施与结题

第十三条 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批准通知下达后即应开展科学研究工作。研究经费一次性发放,必须用于获准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十四条 应充分利用本实验室条件开展研究。凡涉及降低预定目标、改变研究内容、中止计划实施、提前结题或延长年限等变动,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课题执行过程中,课题组成员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得代理或变更,如遇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等)离开该课题研究工作半年以上的,由所在课题组安排合适代理人选,并书面报备。

第十六条 获准资助课题应在结题当年9月前提交课题结题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研究工作总结、已发表论文等。学术委员会对计划到期资助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内容主要包括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开展后续研究工作的方向及措施等。

第十七条 对特别优秀且需要增加经费的项目,将采取滚动方式继续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八条 开放基金课题所取得的成果,须标注致谢“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Beijing Key Laboratory of Toxicological Research and Risk Assessment for Food Safety)”并附课题号。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课题经费不外拨,需要与重点实验室办公室联系报销事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二〇一九年五月起执行。



食品安全毒理学研究与评价北京市重点实验室

2019426